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学校:
现将《衡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份行政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请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附件:
1.衡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衡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3.衡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衡阳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3日
衡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衡阳市教育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衡阳教育政务网、办公OA平台等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5日
衡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衡阳市教育局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衡阳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执法部门不得作出。
第五条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局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局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局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承办机构对以上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局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局承办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承办机构分管副局长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局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办法,并向市局备案。
市局将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局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5日
衡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市教育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各行政执法人员以科室为单位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局政策法规科存储。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七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