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衡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7项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局办公室。
衡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衡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工作纪律,完善绩效考核,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考勤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须提交请假申请,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提供市级以上综合型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单、医药缴费单等材料。因事请假须说明事由。
第三条 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须按审批权限审批。
(一)病假 病假连续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请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且在六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二)事假 事假连续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事假连续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事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衡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局直单位超越权限批准休病事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衡阳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衡阳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市教育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办理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交相关材料
市教育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各单位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每次因私事出国(境),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科室)提交《衡阳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申请人到所在单位(科室)领取,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填写。
(二)审查并呈报
1.申请人所在单位(科室)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单位(科室)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盖章)。
2.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纪检监察室复审,相关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盖章)。
3.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
4.市教育局局长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盖章)。
三、证照管理
(一)证照保管范围
市教育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证照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保管。
(二)证照使用规定
申请人员初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证照,须确定出国(境)才能办证。再填写《衡阳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办证申报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和《衡阳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按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证照领取两个月内应交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保管。申请人员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按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领取证照,原则上一年限批一次。
(三)持证照人因私事出国(境)回国后,应在10天内将证照交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保管。
(四)对遗失证照的,持证人应在10天内作出个人书面说明,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注销表》,盖章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上交或拒不上交证件的,报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证照过期或遗失需要重新办证的,均按照初次申请办证的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科级干部有异动的,需及时报备。并及时将异动人员的证照交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保管。
(二)每个月15日(周末顺延到星期一)统一受理申请办证和备案审批等事宜。
(三)申请出国(境)定居和因公出国(境)的,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